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全保险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上海市政府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由市社保局投保一次老年补贴保险。
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的管理,保障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有序流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异地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均适用本规定。
2、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
3、程序如下: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提出使用外来劳动力用工申请;经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审批后,开具居住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单;用工单位持通知单,并提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出人员花名册、照片到暂住地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就业证。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思是农村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向本人所在县域以外地区转移实现就业,也可称为离土离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特指工业革命后大工业在城镇集中发展所引发的农村人口持续地向城镇迁移的过程。
5、有XXX单位职工同志,从事___(专业)相关工作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起止年月在岗位从事何工作,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外地人办理就业证有什么用
为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日发出通知,要求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但外地人员在上岗后30日内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江苏省外地户口就业登记证的办理:由派遣部负责统一办理,员工在签约时共交4张一寸照片并提供暂住证。每月24日截止办理社保申报,申报前必须将录用手续办理齐全,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在22日前将就业登记证送递办理录用手续,而导致的社保申报延期等等问题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只需拿被登记人的相片去取证即可。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所需材料如下:身份资料;户口本;一寸蓝底照片两张;单位的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外地人在南京办理就业证的流程如下:准备所需资料:身份资料、户口本、一寸照片、单位的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如果是女性还需要流动人口婚育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2、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经商),必须遵守本规定。
3、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地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工商业(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经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外地人员来本市订货、采购、洽谈贸易或参加展销会的,不适用本办法。
4、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地人员)的管理,维护劳务市场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本市流动人口数量,根据****、关于对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6、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