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核心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查对制度。(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12)分级护理制度。(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14)危急值报告制度。(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项核心制度背诵口诀:党的领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有机融合的发展道路。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确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建设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查对制度。(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12)分级护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1、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3、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4、新版卫生部规定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包括: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5、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法律主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2、门诊病历管理规定如下(一)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
3、门诊病历应该保存不少于30年。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原则上是由患者自己负责保管。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新版卫生部规定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有什么
1、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2、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两类: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章,请出院2周后到病室室复印;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复印。
3、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2小时后。住院病历复印**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4、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5、根据有关规定,目前仅可查阅和复印病历的住院志、检验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体温单、医嘱单,不包括病程记录,但病程记录患者可以要求封存。